关于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16:47:00 点击:2940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以及《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相关要求,为更好服务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中有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市高企认定办于3月29日发布了“关于填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的通知”,各区科技局已多轮提醒、督促,请未填报年度发展报表的高新技术企业于5月30日前完成填报。
二、关于高企申报材料
一是关于申请更名及重大变化企业。按照工作安排,市高企认定办正在进行2021年度更名及重大变化形式审查工作,并已通知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企业,请接到通知的企业按期将修改后材料报回,市高企认定办将于6月初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更名及重大变化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分批次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是关于重新认定及新认定企业。请严格按照市高企认定办工作安排(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截止日期6月30日,新认定分两批,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15日、8月15日,已在年度工作安排中对外通知)及各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结合自查表逐项核查,提高申报材料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并与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中信息一致。
三、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与《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严肃处理。
联 系 人:甄晓阳
联系方式:24434608,58832916
附件: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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