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09:02:35 点击:5614
为推动本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一)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园区“多评合一”。推动“津云”计算存储基础平台、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要素共享。建立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持续提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落实国家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推动本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强化医疗健康数据采集和服务监管,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推进天津“政务一网通”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各有农业的区建立农村创新创业数据统计及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全市集中统一、业务经办互联互通、社会保障卡应用广泛的信息系统,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线上线下场内场外服务一体化。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奖惩机制。(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积极落实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推动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落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导向作用,政府采购项目3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修订全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推动筹建天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并推广应用专利权、商标权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给予补贴。推进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试点。加强网络电商等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商品实时监控。(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八)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鼓励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探索建立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扩大创新创业专兼职教师队伍,全面推广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教育。支持以创新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创新创业成果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积极推行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形式。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双创”园区(基地)金融服务力度,试行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发挥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作用,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本市职业院校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来津创业。持续推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永久居留证“三证联办”服务机制。完善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费相关征收管理政策。(市人社局、市外办、市外专局、市公安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开展女性创新创业专场服务活动,打造天津市妇女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服务载体。建立和完善港澳居民在津发展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在津创新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工作,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市妇联、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侨办、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四)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家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等,增大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在专家咨询组中的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服务企业补贴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市科技局、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建设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七)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孵化机构,支持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塑造工匠品牌。(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开展创新创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合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为重点,推动企业向云上迁移。支持建立工业技术软件化共性基础平台、重点行业通用平台及面向业务应用的工业应用程序(APP)。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鼓励高校申报或开设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构建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新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依托“双创”活动周、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平台,切实发挥品牌赛事活动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和宣传推广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督导商业银行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线上信贷产品。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新型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农村电商等新业态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专营事业部或支行。(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大力推进创业投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创业投资领域诚信档案。加强和规范本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支持和培育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国家鼓励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开展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央行资金支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搭建金融与产业对接平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金融机构合作。(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六)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积极申报国家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好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持续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示范基地在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市人社局等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好科技外交官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平台作用,支持本市企业和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研发推广中心。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推动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八)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和经验推广。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全市各区和部门之间高效协同推动创新创业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加强与先进省区市的交流学习,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构建充满活力、区域协同、天津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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