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18 08:30:46     点击:4475    

 

  

  市科委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我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结合市科委工作职能,制定以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中涉及市科委的相关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流程明确、服务精准”的基本原则,结合市科委工作职能,严格按照任务分工,从企业家创新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提出实在管用的具体措施,明确各项措施具体的实施流程,精准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企业家以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4.支持企业家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的具体措施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优化环境服务企业家创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充分利用市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积极做好企业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针对企业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通过建立问题台帐和咨询服务,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自创区行”活动,加强政策宣讲和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企业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支持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19.对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

  1.申报条件

  (1)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以上。

  (2)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

  (3)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R&D)强度须不低于3%。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6)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

  2.支持方向

  (1)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研发机构建设,如企业重点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等;企业创新活动,如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杀手锏产品、改进工艺流程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科技合作。

  (2)提升企业产业化水平。主要包括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产品扩产等。

  (3)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主要包括建立市场营销渠道,政府采购,开展国内外兼并重组和并购等。

  (4)规范企业运营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研究、高水平人才引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商业模式创新等。

  (5)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主要包括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企业上市等。

  (6)支持企业将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项目目标之一。

  (7)其他能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点方面或领域。

  3.支持方式及额度

  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的投资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市、区两级财政(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通过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承担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市、区财政(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培育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再通过品牌培育计划给予不超过5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对于直接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其承担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市、区财政(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市财政支持资金占整个项目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

  4.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1)项目申报

  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项目上报市科委。

  (2)项目评审

  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与企业签订立项合同。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据此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区财政部门(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3)项目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科委负责项目管理,及时组织专家或监理机构对项目进展、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19.对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按当年综合贡献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本项政策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1.市科委负责对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进行遴选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及企业家名单提供市地税局。企业家包括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2.市地税局负责对上述企业的企业家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并反馈市科委、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参照上述范围企业家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额我市留成部分,给予认定企业的企业家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每年由市科委收到市地税局税额确认函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相关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预算拨款工作规程(试行)》,将奖励资金核拨市科委,由市科委拨付认定企业,再由认定企业发放给企业家个人。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区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年终办理结算。

  5.本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至2020年。2018年奖励范围为已累计认定的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2019年开始对当年新入选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给予奖励。

  (三)支持顶尖、高端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20.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端科技人才,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

  1.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津人才〔2018〕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才办〔2018〕2号)中《天津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资助实施细则》、《天津市领军人才集聚专项资助实施细则》规定,市科委配合市人力社保局做好上述人才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工作。

  2.市人力社保局将申报材料报市科委。市科委依据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21.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措施

  市科委将根据《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津国资党〔2017〕92号)的规定,配合市国资委做好促进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利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企业转化承接科技成果工作。积极面向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宣讲解读工作。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落地转化的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补贴,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杀手锏”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认定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31.鼓励企业家追求精益求精、以质取胜,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打造更多名优精品”的实施细则

  按照市科委制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科规〔2017〕3号)和《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科规〔2017〕4号)规定。

  科技型企业“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条件:

  (1)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亿元以上。

  (2)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总收入比重要达到3%以上。

  (3)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4)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产品条件:

  (1)产品须拥有发明专利或稳定性强的实用新型专利群,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三位,且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十三五”时期的产业政策,符合当年度产品申报指南;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2.认定流程

  (1)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项目上报市科委。

  (2)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与企业签订立项合同,印发产品认定证书。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据此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区财政部门(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3.支持方式及额度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市和区财政(或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并通过签订研发合同的方式下达支持资金。对已列入市科委科技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杀手锏”产品研发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其所申报的“杀手锏”产品只给予认定,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科技型企业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条件:

  (1)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型企业”。

  (2)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条件:

  (1)产品须已进入市场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单独核算。

  (2)产品须符合国家“十三五”时期的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申报指南》。

  (3)产品须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应为近三年授权。

  (4)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在近三年内通过国家或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2.认定流程

  (1)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项目上报市科委。

  (2)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印发产品认定证书。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据此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支持方式及额度

  为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每项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通过后补助方式下达补助资金。

  (六)支持经营业绩突出的“新型企业家”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44.实施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到2020年培养100名以上具有国际视野、善于国际化经营管理、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家,1000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的知名企业家,10000名以上富有创新精神,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企业家”的实施细则

  配合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组织实施天津市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中的培养1000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行业或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型企业家”。

  申报条件

  1.个人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条件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 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为加大对青年企业家培养力度,对年龄在40 周岁以下(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人,企业申报条件可放宽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000 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2%。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人选,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集团公司)依照年度工作通知组织申报,负责申报人的受理初审、尽职审查及申报材料的上报。

  2.审查。受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

  3.评审。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4.公示。将建议人选名单在相关网站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5.审批。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天津市“新型企业家”人选名单。

  培养支持措施

  1.给予经费支持。入选人才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并签订《资助协议书》。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资助经费支持,人选所在企业予以匹配资助,主要用于参加各种国内外研修、培训等活动。

  2.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举办新型企业家大讲堂等培训活动,组织企业家参加高级研修班,打造新型企业家培训品牌。引导各区建立新型企业家俱乐部等交流平台,组织高端培训班、论坛、讲座等活动。

  3.构建新型企业家资源共享体系。依托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建立“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微博、微信等互动平台,为新型企业家提供新闻资讯、政策咨询、培训信息等。

  (七)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46.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的具体措施

  配合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从事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激光、核物理、专利代理等工程技术新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对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和需求给予必要帮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服务企业家工作领导小组,市科委党委书记、主任戴永康任组长,党委委员、副主任祖延辉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要坚持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态度,坚持优质高效务实服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企业家服务、创新政策宣讲和创新服务供需对接的工作机制。市科委相关处室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高标准落实各项任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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