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1 09:52:00     点击:1297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天津市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企培育库

各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高企培育库申报企业受理、审查、评审、公示等工作。企业申报地址为:https://kjgl.kxjs.tj.gov.cn/。

二、高企申报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各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

(一)申报范围

1.2021年认定,2024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1开头);

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各区科技局分两批次审核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9月30日,并统一报送“XX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1)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12室)。

(三)材料受理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4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

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登录高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

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具体申报要求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

3.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

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4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

1.简单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1.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

第一批:6月28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建议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30日;

第三批:11月29日。

2.受理要求

(1)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汇总表(附件4),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

四、高企迁入

(一)申报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各区科技局对迁入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

五、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备案的二维码。

六、关于评审专家

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

(一)系统注册

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

(二)专家培训

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八、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 智能科技处,022-58832971,022-58832916;

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产业创新研究部,022-24434608。

附件:

1. XX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3. 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4. XX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汇总表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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