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11:00:00     点击:1539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天津市财政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财教〔2022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业务规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

凡有意愿承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结题审计的人员队伍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备案工作结束后市科技局将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布备案事务所名单,后续备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将对名单及时更新。

项目承担单位结项前须在本通知后附的“承接科技项目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中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项审计工作。

二、结项审计业务规范

(一)事务所应熟练掌握国家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科研诚信等管理政策。(政策目录见附件2

(二)与被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见附件3),明确各方职责、审计报告用途等事项。

(三)事务所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开展结项审计工作,并严格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样式)”(见附件4)出具审计报告。

(四)在具体工作中,事务所要尊重科研活动规律,认真落实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轻负担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守护好财政科研资金安全。

(五)事务所应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 (见附件5)中所列示的结项审计业务承诺书、正面要求、负面清单和监管要求等基本要求开展结项审计工作。

(六)关于审计底稿。审计底稿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目录;2. 审计业务约定书;3.审计报告;4.复核记录;5.项目不同来源资金的收支账目;6.其他要求请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中的要求编制。

三、服务和监督

(一)加强政策培训。每年开展相关培训,更新业务培训课件,做好结题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和审计人员培训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加强对事务所审计人员的资金管理政策、典型问题等的培训,促进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加强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每年度开展结项审计服务质量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并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对接与合作。经查实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存在违背负面清单等行为的,取消备案管理,并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19等相关规定处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四、其他事项

新旧制度衔接。对于2023年以前立项的项目,其预算科目不做调整(无须换算成现行预算科目),其他内容应按照新制度要求开展结项审计。

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对于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项目,项目经费不编制具体支出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支出科目无需预算调剂,结项审计中“合同预算数”和“预算批复数”只填写总额。

附件:

1.承接科技项目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2023.8更新)

2.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业务政策目录

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样式)

5.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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